車燈設計的謊言——美國法律禁錮全世界

大燈好比一輛車的眼睛,影響著整車的設計風格,某個角度上也算是美醜的決定因素。進入正題之前先來看一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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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燈設計的謊言——美國法律禁錮全世界

兩輛車是同樣的型號,梅賽德斯-賓士 E級(W 123),上面是歐規車,下面是美規車,大燈有明顯區別,哪個更好看一些?

如果看多了,就會覺得歐規好看得不止一點半點,美規車燈很醜,而這種區別正是美國的法律造成的。美國是一個法律至上的國家,萬事萬物都有法律,並且在不斷的動態變化中,對行車安全至關重要的大燈設計也同樣受法律的嚴格限制。二戰後,歐洲車大量進入美國市場銷售,適應美國法規進行改進,才有了美規車的說法,所以就從這裡開始說起吧。

超跑快訊/第一汽車報導

目前控制美國市場汽車大燈造型的幕後黑手,是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第108條。1939年,通用公司發明了封閉式光束大燈,1940年,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宣布凍結汽車大燈技術,所有汽車只能使用這一種大燈,形狀也必須是兩個7英寸的圓形,這是當時全世界流行的趨勢,但反空氣動力學的設計讓日後世界汽車大燈的發展舉步維艱。

7英寸封閉式光束大燈就是這樣的,其優點是密封性好,不易污染,壽命比較長。缺點也很明顯,只要燈絲斷掉,整個大燈都要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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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你死我活的三巨頭有著「共同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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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卡迪拉克、克萊斯勒、納什推動了一項新法律的通過,聯邦政府允許了第二種大燈組合:四個5 3/4英寸圓燈,也就是四圓燈設計,很多美國品牌迫不及待採用新通過的大燈組合。

56款與57款紐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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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款與58款黃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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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款與58款雷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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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已經在歐洲流行起來的矩形車燈在美國還是非法的,比如賓士的全系車型。所以銷售到美國的歐洲車不得不入鄉隨俗,有的轉化為雙圓燈,有的轉化為四圓燈。

美規賓士SL級(W 113)與S級(W 111)的大燈分別由矩形走向雙圓燈和四圓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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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覺得這只是車廠為了增加銷量而做的一點妥協——法律逆向改變了全球汽車品牌的大燈乃至整車外觀設計,不是設計師在設計大燈,而是法律在設計大燈,這種影響在美國尤其明顯。今天你可以在57款和58款克爾維特間隨性的說「我喜歡四眼的58款」但如果當時法律不通過,你就沒得選,在1957年之前,估計也沒有多少人幻想過駕駛一輛四眼克爾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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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美國聯邦汽車設備安全法規頒布,新規更加苛刻,除規定只有已有的兩種車燈組合才被法律允許外,還要求大燈前面不能有任何遮擋物或裝飾品。

什麼是遮擋物或裝飾品?比如雪鐵龍DS21,與車身相稱的流線型燈罩看上去也很美,可是美國法律不允許,你只能把燈罩去掉,讓車的風阻變大。這些法規不僅讓車商、也讓車主們怨聲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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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美國法規,美洲虎E-Type S1原有的燈罩在1968年推出的S2上取消,此舉導致全球範圍內的S2以及之後的S3都受到牽連,實為設計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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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對反空氣動力學大燈的抱怨,汽車大燈的重要一支——隱藏式大燈在60年代迅速流行起來。

1962年的蓮花Elan是第一款為規避風阻採用隱藏式大燈的車型。這種設計非常巧妙,大燈不用時可以翻轉回光滑的曲面,減小圓形立燈帶來的空氣阻力,而隨時可以彈出的7英寸圓形大燈又符合美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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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內開花牆外香,1963年,克爾維特C2的隱藏式大燈在空氣動力學的重災區美國引起轟動,其它品牌紛紛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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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奇Charger這種垂直車頭的車上,隱藏式大燈更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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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克里維埃拉、林肯大陸馬克、道奇摩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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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拉利365 GTB這樣注重空氣動力造型的超級跑車,跳燈的作用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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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雙圓燈和四圓燈,這種局限一直持續到1974年。試想一下,美國是很多歐洲品牌最大的出口市場,大燈的法規必將牽制無數的歐洲汽車設計,如果不是因為矩形大燈遲遲不被美國法律允許(很多美國品牌的矩形大燈設計已經憋了很多年),BMW、美洲虎、勞斯萊斯這些以圓燈作為家族設計的品牌會不會早早改用歐洲流行的矩形車燈,而丟棄如今看來的傳統?

舉個例子,BMWE3於1968年推出,當時這款車要是想賣到美國只有兩個選擇:雙眼或四眼;到1994年生產的E32,車燈依舊是5 3/4英寸的圓形。1994年的車燈在1957年就已經設計好了,四眼設計看上去並不是自願的。如果沒有法規強制,BMW的設計會在50年前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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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虎XJ系列自1968年至2003年的美規車型,車燈尺寸完全一樣。在強制性面前,傳統似乎是妥協的掩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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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句話在此時顯得非常精闢,1974年通過的矩形大燈照樣是有尺寸限制的,大燈必須由兩個7.5 x 5.6英寸的矩形取代之前的兩個7英寸圓燈,或由四個6.5 x 3.9英寸的矩形取代之前的四個5 3/4英寸圓燈。相同的尺寸很難在設計上做出較大區別,所以那個年代的美國車在非車迷眼中大同小異。

矩形的出現,74款與75款帝威——這次只有通用最積極,福特和克萊斯勒反應平淡,而歐洲車廠乾脆不買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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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銷售到美國的歐洲車都沒有選擇尺寸死板的矩形大燈,而是繼續雙圓燈或四圓燈設計。

美洲虎XJS在美國改為四圓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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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迪和沃爾沃採取的方案與賓士類似。

奧迪100與美國市場的奧迪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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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與美國的沃爾沃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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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斯萊斯銀刺是少數選用四方燈的歐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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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款道奇摩納哥與77款賓士 450 SEL 6.9。兩款車的大燈其實是一樣的,賓士大燈圓形之外的部分只是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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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7系(E23)與勞斯萊斯銀刺,真正的亮點也許是法律面前兩款車共同的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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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的另一條新規讓隱藏式大燈中的跳燈發展起來,成為了跑車們打法律擦邊球的利器。眾所周知,跑車車身低矮,因此多數跑車的大燈無法達到美國新要求的24英寸最低高度,而將隱藏式大燈設在車頭頂部跳起后正好可以增加大燈高度,是十分喜聞樂見的設計。

法拉利308 GTB與凱旋TR-7的跳燈,為降低車身爭取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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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B這樣的小車就沒有那麼幸運了,為達到1974年規定的大燈最低高度,不得不將底盤墊高了1英寸,在合法的同時也犧牲了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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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跳燈可以隱藏不用,但裡面的大燈造型還必須遵守美國標準,所以不管是法拉利還是藍寶堅尼,它們的眼睛睜開后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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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跳燈這一秘訣的人多了,必然造成品牌識別度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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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80年代初幾乎市場上所有的美國車都採用同樣尺寸的四方燈,車燈同質化加劇了品牌識別度降低的局面。

卡迪拉克帝威與福特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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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大陸與克萊斯勒男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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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美國汽車大燈法規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福特公司於1981年遞交的請願書獲得通過,死守44年的老舊法律終於被推翻,複合型大燈在美國獲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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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款林肯大陸馬克VII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款採用複合大燈的汽車,根據福特的建議,聯邦法律同意使用聚碳酸酯鏡片和橫向燈絲燈泡,所有燈組集成為大燈總成,塑料大燈外殼迅速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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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比較消極,老式大燈繼續用了很多年。

1985年推出的賓士E級(W 124)是1984年法案的第一批歐洲受益者,美規車首次擺脫了圓燈的困擾,但造型和歐規車相比有了新的區別。因為封閉式光束大燈還是必備的,歐洲車型上的H4鹵素燈泡在美國不獲准使用。儘管美規大燈現在可以在外觀上和歐規車做到相近,但實質還是一個套著塑料框的封閉式光束大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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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規大燈在賓士S級(W 126)上的進化,雖然不再採用強制尺寸的燈具,但塑料外框是必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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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達就非常幸運。MK1還是四方燈,到了MK2時恰好是1984年,再加上歐規大燈本身就是非組合式,可以直接改造成封閉式光束,所以最終美規和歐規大燈在外觀上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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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個親切的例子,美國市場上的大眾量子(亦稱寬騰) 也就是我們熟知的桑塔納,最早採用四方燈,1985年改款的車燈恢復成歐洲造型,但顛倒了前照燈與霧燈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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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的決定性變化在1992年。

這一年,美國准許歐
洲通行的H4鹵素燈泡在車燈上使用,看似只是小小的燈泡,但它能改變一款車的車燈造型。也就是說美規車的大燈可以採用與歐規車相同的原理,不再採用封閉式光束,以燈罩作為鏡頭,大燈造型在美國獲得了真正的、完全的自由。

賓士最後一款受美國法規約束的大燈(來自R 129 SL級)和第一款不受約束的大燈(來自W 140 S級) 其中W 140大燈的外觀與歐規車是一樣的,而R 129依舊包著塑料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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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燈進入自由時代后,各圓燈擁護品牌分道揚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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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隨著流線型大燈獲得自由,跳燈失去了它的存在意義,逐漸從汽車設計上淘汰。

跳燈的衰落——大燈在美國進入自由時代后,各品牌跑車紛紛將跳燈改為明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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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後一款有跳燈設計的汽車克爾維特C5停產,跳燈永遠告別了汽車設計。

跳燈的流行,美國的大燈法規功不可沒。曾幾何時,跳燈只是一個功利性設計,但它成為了幾代車的設計象徵,在不知道它功用的人看來,跳燈很酷,如今得知跳燈因法律流行,又因法律沒落,是不是有些悲傷。

縱觀歷史,其它車燈又何嘗不是如此?

從一元到多元,四眼造型在自由時代失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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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張圖,是911系列前三代車的拼合(901/G-Series/964) 三輛車的車燈天衣無縫,有人因此批評保時捷的守舊,也有人對此傳統津津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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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的7英寸車燈,事實是殘酷法律的捆綁。美國法律對汽車設計所做的,就像是給小孩子戴眼鏡,成為一種習慣(傳統)后,再也改不掉。

也許我們就始終沉迷於一系列為美國法律服務的車燈設計,我們就無知的接受著汽車設計的巨大騙局,並且樂此不疲。

本文轉載自公眾號:Youngtimer趣車河
超跑快訊/第一汽車報導

特別感謝原作者:鵝軍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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