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乎無風險」「保底」「打折買牛股不漲也賺錢」,一位投資者花費120萬元認購了一款這樣的專戶理財產品。18個月後,虧損31萬元。
這位投資者憤而起訴,卻被法院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裁判文書,一起購買理財產品引發的糾紛浮出水面。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買120萬巨虧31萬
原告李女士介紹,她曾於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在家中通過網路向錢景公司購買過2筆「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到期都本息兌付。
2016年5月,錢景公司理財師向李女士推薦一款「低風險高收益」理財產品,並讓李女士關注錢景財務公眾號里的宣傳資料。李女士在錢景財富公眾號看到才智定增9號的宣傳,宣傳中使用「近乎無風險」「保底」「打折買牛股不漲也賺錢」等宣傳,投向標的列舉了4隻優質股票。李女士諮詢理財師,得知這是一款「低風險高收益」產品,就按照對方要求在家中通過網銀打款120萬元到財通基金賬戶。
沒想到,18個月期限到了,李女士聯繫錢景公司理財師要求兌付,卻得知產品逾期並虧損,至2019年3月清算結束,共損失本金313920元。李女士多次聯繫錢景公司退賠無果,得知資金根本沒有用於參與宣傳資料中任何一隻股票的定增。
李女士主張,錢景公司未盡到適當性義務,將高風險產品銷售給厭惡風險的投資人,宣傳資料違規公開虛假宣傳,宣傳資料與合同不一致。李女士提出判令錢景公司賠償其投資本金損失、按照宣傳資料的預期收益賠償利息損失,並承擔本案訴訟費和差旅費律師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
三方銷售機構辯稱:無不合規行為
對於李女士描述的事實,第三方銷售機構並不認同,認為銷售過程中無不合規行為。錢景公司辯稱:
首先,案涉產品銷售機構為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女士如認為銷售服務對其造成損害,應向銷售機構主張權利。
第二,錢景公司已按監管要求協助財通公司履行適當性義務,在協助財通公司完成銷售過程中,無不合規行為。
第三,錢景公司及財通公司從未承諾保底收益,不應承擔李女士的投資損失。
第四,李女士已知悉並確認自願承擔案涉產品投資風險,應遵循買者自負原則,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法院:駁回李女士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1日,資產委託人李女士與資產管理人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資產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簽訂《財通基金-財智定增9號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李女士認購金額為120萬元,並載明該資產管理計劃為混合型產品,屬於「高風險、高收益」投資品種。同日,李女士向財通公司匯款120萬元並註明「李女士認購財智定增9號」。
在簽署前述合同過程中,李女士於2016年6月1日填寫了《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和《資產管理計劃交易類業務申請表》。法院認為,這兩份文件中均有產品風險等級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時仍然購買該產品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中「如果您所購買產品的風險等級超出您的評測結果,您是否同意繼續購買」處,李女士在可以選擇「否」的情況下選擇了「是」。在此情況下,無論其購買的產品是否超出其風險評估結果,錢景公司均不存在違反適當性義務的情形,故李女士稱錢景公司未履行適當性義務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對於李女士稱錢景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私募基金一節,法院認為,訴訟中,李女士確認其在購買本案理財產品之前,曾通過錢景公司多次購買大額理財產品,且與錢景公司工作人員保持聯繫,錢景公司亦確認李女士系其老客戶,其工作人員是向公司老客戶推介相關產品,並不屬於不特定對象。
對於李女士稱錢景公司存在誇大宣傳等不當宣傳行為,法院認為,李女士就其該部分主張,並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證據,證據不足固不予採信。
關於李女士稱錢景公司未了解其財產狀況及風險偏好、未告知風險,法院認為,李女士在購買本案涉訴理財產品時,填寫了《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該問卷中主要內容即為風險偏好和財產狀況內容;同時,李女士前述的基金合同中包含了產品的風險告知內容,李女士亦在該合同上簽字確認並錄像。綜上,法院對李女士的該部分主張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駁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提示,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理財產品與存款有本質區別,理財產品不具有保本和剛性兌付屬性,理財產品可能盈利,也可能虧損,其盈虧都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編輯:宋兆卿 鄭雅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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